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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08-11-17 14:56:04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院就诉讼中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提示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1)坚持诉请法院审理主管范围以外的案件,将要承担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2)诉讼请求不当会导致承担败诉的后果,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3)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放弃权利,而承担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逾期则承担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

  2、诉讼费用的风险

  (1)诉讼费用依法由败诉方承担。(2)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诉或不予审理的后果。(3)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予支持的后果。(4)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3、举证不力或逾期举证的诉讼风险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2)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3)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除外),否则可能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4、不按时出庭的诉讼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申请执行的诉讼风险

  案件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或在执行阶段无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早已将其财产转移、隐匿、处分,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执行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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