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山县法院驱车千里至四川省绵阳市成功执结了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同在龙山县民安镇做生意的邵阳人。2009年11月4日,被告郑某将龙山县民安镇农贸市场一门面转让给原告张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费61800元。张某后来得知该门面转让未经市场管理中心同意,无法取得使用权,逐将郑某告上法院,要求郑某返还61800元门面转让费。
该案经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龙山县市场管理中心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郑某退还张某61800元门面转让费。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如期履行义务,于是张某申请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4月27日我院根据申请人张某提供的线索,郑某已到四川绵阳市安县做生意,意在逃避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人员连夜赶赴安县,4月28日上午到达安县。由于狡猾的郑某耳目众多,提前得知此消息,早已将门面关上,藏了起来。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搜查无果的情况下,即与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安县公安局取得联系,请求支持,通过多方努力,四处查找,终于找到了当事人郑某,并将其带至某宾馆会议室。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员说明情况,郑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进一步耐心做工作,宣读法律政策,郑仍不履行义务,在这种对峙情况下,执行人员将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郑某态度才有所转变,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同意减债16800元,郑某实付给张某45000元门面转让费,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