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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做到公平公正
作者:贵黎莹  发布时间:2011-01-21 11:34:49 打印 字号: | |
  无论是青年法官的价值,还是其追求,我认为,核心都是公平与公正。

  刚刚进入法院不足半年,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学习阶段,是学习如何成为一名合格且优秀的青年法官。刚进入法院,我就幸运地被分在民三庭,遇到了很好的庭长、很好的老师、很好的同事,短短几个月,学到了很多东西,对法官这份工作有了一些深刻的感悟。如何体现自身的价值,又如何坚持自己的追求,仅把我的一些经历和想法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是我们的工作一定要严谨、细致。

  我是一个性格比较大大咧咧的人,做事情往往心急又爱逞能。初进法院,自认为工作效率很高,但凡有工作,总是迅速完成再得意地去交差,结果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自己还是不知道警惕,直到发生了一件让我刻骨铭心的事。庭里一位同事要出差,恰好有手头有一个案子的当事人要申请鉴定机构回避,就让我来写一分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并发给当事人。这么一点小事交给我,我却犯了很低级的错误,把案件的案号弄错了,本来是2009年的案子,我却想当然地直接写下了(2010),完全没有想过在2010年的年末也可能有2009年的案子未审结。最后当事人以此为一个理由申请复议,同事因为我的疏忽而又做了很多后续工作,让我十分内疚和不安。

  我们在法院工作,以后要成为独当一面的审判员,如果工作不严谨、不细致,一个小小的疏失对当事人来说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从那件事后,我在做每一件工作时,哪怕只是复印一份材料,都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严谨、细致。

  二、要实现实体公平公正,首先要做到程序合法。

  以前我从来不在乎程序,总认为一个案子的实体才是最重要的,只要实体没有问题,程序只是走过场而已。一次写一个二审案子的判决书,我发现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没有什么问题,判决也合理,但程序上有一些小问题。想到上诉人在钻法律空子,一直拖延,我就决定不能把这个案子发回重审,要想办法维持或者改判。一份判决书我写了好几天,翻查了好多资料,其中几个程序上面的问题被我自以为是的解决掉了,但最后一个程序问题让我实在难以自圆其说。事后我认真反思了一下这件事,发现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正在做枉法裁判的事情。我心中的天平在不知不觉中早就倾斜,完全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和另一方当事人较劲,早就不是居中裁判了。

  从那以后,我也越来越重视程序的重要性,也明白程序合法,才能真正地保证实体公正。以前我通知当事人开庭,仅仅只是电话通知,认为他们方便,我也方便,结果就发生了当事人开庭当日说有事不能来的情况。再到后来,无论多麻烦,我也要会把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如数发给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并打印好各类送达回证,让他们一一签收。我已经深刻了解到程序的重要性,绝不能因自己的一时偷懒或疏忽,让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受到任何影响。

  三、要实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就要学会灵活地处理问题。

  进法院几个月来,在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中,我发现,一名优秀的法官,在审理一件案件时,不仅要实现法律效果,也要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一个案子,如果事实清楚,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很简单,但是往往社会效果就很不好。我参与审理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当事人是亲姑侄两人,对簿公堂,可以说是亲情破裂了。这个案件要判决并不难,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只需要维持就可以了,但是为了社会效果,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虽然仍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终于肯放弃一部分债权,我们最后依据他所放弃的债权进行了改判,有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双方亲情关系的恢复。

  要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需要我们学会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灵活地处理各类问题,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巧妙地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四、多与当事人沟通,巧妙借助律师的力量。

  一个案子判决出来,我们自认为公正,或者说懂法律的人认为公正,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因为总是会有至少一方当事人不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他们也就很难会认为判决是公正的。在法院几个月,看到过很多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正而来找法官麻烦的,甚至还有动手的。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官权力小,责任大的意义。我们是裁判者,但真正的裁判权不在我们手上,而在于法律,并不是我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有的当事人情况再特殊、再可怜,我们也不能违法裁判。但是当事人往往不能了解这些,他们很自然地就会认为法官没有查清案情,或者法官徇私枉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与当事人加强沟通与交流就是很重要的,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矛盾,甚至是缓和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方式。如果当事人请了律师,那么我们一定要学会借助律师的力量,很多问题可以让律师出面来解释与沟通。我相信一个“和”字,在处理问题时,如果我们能多想想这个字,就会发现它深广的含义,也会发现它巨大的作用。

  有一次,一位曾多次扬言如果判决不公就要向媒体揭露的当事人来到我的办公室,询问她的案子。我告诉她已经委托基层法院宣判了。这位显然很不相信法律的当事人马上情绪激动地说就是因为基层法院审判不公才会上诉,怎么又给了基层法院。我马上耐心的跟她解释,判决是我们中院下的,只是委托基层法院宣判。但是她不管我怎么解释,都不信是法律规定可以委托宣判。我眼见她的情绪越来越激动,知道法律的规定并不能说服她,就对她说,你是住在比较近的县里,所以没有体会到这个规定的重要性,如果是龙山那边的当事人,他们过来一次就要七八个小时,这个规定正是为了方便你们当事人的,免得你们总是要跑很远过来。经过我这样解释,她认为这个规定确实有道理,最后也情绪平复下来,没有任何不满地告辞了。从这件事,我发现对有的当事人,讲理比讲法要重要,我们要不断积累经验,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让老百姓看到我们心中的天平。
责任编辑:李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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