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向海诉被告雅溪社区居委会、第三人何德怀
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华华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因此,在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时,其开办单位或主管机关负有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的法定责任。2、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或主管机关如果不履行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该企业法人出具无任何债权债务,申请注销的证明,致使该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的,法院应判令开办单位或主管机关承担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的所负债务。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向海
被告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雅溪社区居委会”)
第三人何德怀
200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王向海陆续向吉首市电器开关厂出售电器材料。在此期间,第三人何德怀系该电器开关厂负责人。第三人于
二、裁判结果
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第一,雅溪社区居委会是否本案的责任主体,即适格被告。本案的吉首市电器开关厂系吉首乡雅溪村村办企业。吉首乡雅溪村委会为该厂出具无任何债权债务,申请注销的证明,即承诺了对该厂债权债务清理负责。该厂未清算而注销,债务应由吉首乡雅溪村委会承担。现吉首乡雅溪村经过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雅溪社区,那么雅溪社区居委会承接了吉首乡雅溪村委会的权利义务,故雅溪社区居委会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即适格被告。
第二,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大量的证人证言及催收函证实了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催收货款的事实,故本案没过诉讼时效。
第三、货款金额的认定。五张收条,其中
综上所述,吉首市电器开关厂所欠货款人民币21612元,应由吉首乡雅溪村委会承担。第三人何德怀作为电器开关厂的负责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吉首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于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雅溪社区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三、评析
原告王向海与吉首市电器开关厂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吉首市电器开关厂未经依法清算并被注销后,原所欠货款应由谁来清偿,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本案中,吉首市电器开关厂系吉首乡雅溪村村办企业,在该厂解散或被撤销时,作为开办单位的吉首乡雅溪村委会依法负有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的法定责任。吉首乡雅溪村委会不仅不履行法定的组织清算义务,反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厂出具无任何债权债务,申请注销的证明,致使该厂未经清算而注销。吉首乡雅溪村委会应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吉首市电器开关厂债务应由吉首乡雅溪村委会承担。
因行政区划调整,雅溪社区居委会承接了原吉首乡雅溪村委会的权利义务,故雅溪社区居委会应向原告承担清偿原吉首市电器开关厂所欠货款的责任。
(作者系湘西州人大代表、吉首市人民法院马颈坳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