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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法官“对症下药”促调解
作者:李晓丹  发布时间:2014-10-30 14:53:17 打印 字号: | |

    泸溪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坚持把“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事了人和”作为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近日,泸溪法院浦市法庭陈法官接到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田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被告龚某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起诉中,陈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媒人介绍相识,经过交往双方确定关系并在一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尚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判决不予离婚。再一次接到这个案件,陈法官通知了原、被告双方一起来泸溪法院浦市法庭,希望能够调解好这起离婚纠纷。在与原告的沟通后,陈法官了解到原告对与被告这段夫妻关系已经不抱希望,这次是下定决心想要离婚,且原告也告知法官,如果这次还是判决不离,她将会在半年后继续来法院起诉。看到原告田某的态度这样坚决,陈法官就与被告龚某进行沟通,希望了解到龚某的心理状态。龚某告诉陈法官,要答应原告离婚不是不可以,但是小孩必须跟着他,且需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否则就免谈。陈法官将龚某的要求告诉田某,但田某表示希望小孩跟着自己,此时调解陷入了僵局。于是,陈法官将原、被告小孩带到另外一间办公室,通过与孩子的谈话,原、被告所生小孩表示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考虑到原告现在是在外打工,且小孩也希望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分歧点,陈法官决定先去做原告的工作。陈法官向原告田某说明,让小孩随被告一起生活,并不是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田某随时都可以回去看望小孩,并不是小孩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就意味着她失去了自己的孩子,田某可以随时去看望自己的小孩;另一方面,陈法官也向被告说明了原告至今还在外打工的事实,希望原告在30000元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的做出让步。

    在陈法官几次三番的劝说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1、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离婚;2、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28000元。此案得以圆满调解。

责任编辑: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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