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八节前后正是一年里的隆冬季节,也是法院执行工作最繁忙的时期。2015年1月29日(农历腊月初十),泸溪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带领十余名干警冒着严寒来到泸溪县最偏远的乡镇——兴隆场镇,执行梁某与樊某某等四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地势高,气温低,赶往兴隆场的路上都有凝结的冰块。
该案经法院依法判决樊某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害梁某土地经营权并连带赔偿梁某的经济损失共计六千元。樊某某等人不服法院判决,非但没有依法赔偿,反而多次妨害梁某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执行申请之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曹玉枝副院长亲自带队到涉案现场勘查侵权的具体情况。考虑到该案的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加之当事人众多,积怨深、矛盾大,简单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而且可能出现反复,曹副院长果断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兴隆场政府会议室开协调会。在协调会上,曹副院长详细的说明了侵犯他人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案件承办人谢法官也耐心地释明法律,并告知被执行人若对涉案土地的权属有争议可以通过合理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在场的被执行人被法院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折服,并深刻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不良后果,纷纷表示将停止妨害梁某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申请执行人梁某对泸溪法院执行人员冒着严寒深入现场执行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和赞誉,并对执行人员一心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他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力促案件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