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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的期许中坚守
——浅谈怎样成为新时期一名合格的法官
作者:向官小、向上  发布时间:2016-05-31 14:49:10 打印 字号: | |
  在熟人社会逐渐淡化,利益纠葛不断增多,民众诉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新时期,伴随“登记立案制”、“小额速裁”、“庭审直播”、“裁判内外网公开”等制度机制的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初显成效。但在成效初现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作为“利益”攸关的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却无所适从、集体失声,除在微博、微信哀叹同志之不幸、细说“辞职”多文采外,无其他正面积极之音。个中缘由值得改革者和每一位法律人及广大民众细思深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社会的治理者,是公平的代言人,是正义的守护者。但因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由,我们的法官没有职业尊严、执业保障不足,案多人少、收入低的“司法民工”形象已成为新时期司法群体的真实写照。此外,还有因误解被砍杀,因审限压力长期加班病倒,因工资低入不敷出愧对老小,因考核机制不符合司法规律心声难从等等从业困境无不困忧着新时期的一线司法工作人员。

  面对如上种种未尽的“困难”,有的人选择了离开,有些人则毅然地选择了坚守。离开者从此无案牍劳形、审限压力,更无裁判之后的生命自由之忧;坚守者则除与“困难”细磨时光、任由体制内外人士“笑骂”外,还须不断自我强大,以一种革命的精神,用微小的发声——即使“瘦弱”也要撑起一片法制蓝天的执着精神,毅然前行。具此精神,方可为新时期的法官。但要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法官,除 具此精神外,还需如下多处蓄力,方可炼成。

  一是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官,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并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优越性。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审判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政治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审判权能否正确行使。“为谁掌权,为谁服务”是确定一个法官政治素质合格的最低标准。法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官必须坚持为民司法。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机构,必须坚持基本的政治使命,法官作为适用法律裁判个案是非曲直的决断者,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养,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必须具有正确理解具有阶级属性的法律及其制定背景和各阶段司法政策的基本素养,此即为法律人的政治素养。作为法官,除对个案是非对错裁判外,还负担着我国优越政治制度的彰显和社会治理的向善引导,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没有坚定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便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法官。

  二是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古人有言“德才兼备,为之圣人;无才无德,为之愚人;德能帅才,君子之道也”。德作为人之为人的社会正向观,善事能至臻、至勤、至上。一个法律人的法律业务素质不行,还可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予以提高,即便仍不能胜任审判工作,还可以考虑调整到行政或审判辅助部门工作,但如果一个法官思想道德品质不行,于法不忠,刚愎擅断、枉法裁判;与己不严,自由散漫、灯红酒绿;于人不诚,索拿卡要、徇私枉法,一切以私利和个人好恶为出发点,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着寻租牟利的工具和平台,如此便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为患比十次犯罪尤烈,因为其污染了水源,而犯罪只不过污染了河流”。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面、深入地规定了法官应具备的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法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健全的人格修养,坚定的职业信条,崇高的法治信仰,严谨的工作作风,公正的处事品格。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一般人,但不能够忍受一个无德的法官。人民群众通过耳闻目睹法官的言行举止来评判法官的形象,进而来体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真正价值。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公正形象、为民形象和清正廉洁的好形象,就必须做到“慎独、慎微、慎行”,面对各种诱惑始终保持高度的免疫力,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而无偏私。古语云:“其身正,不令则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埃利希说过:“从长远来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三是要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文化内涵。古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作为社会治理的专业人员,应具备该职业所要求的精湛的业务素质。一个合格的法官对个案纠纷的法律适用从来不会机械地死搬硬套,而会运用法理透过个案现象看到本质,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方面去理解、适用法律,从而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纠纷的终极目的。当一部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但要学习掌握法条内容,更要领会其深刻的人文内涵和立法背景,以便能够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在基层法院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除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多自学交流请教外,还要研究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善于总结,善于提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社会科学,博大精深,且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逻辑学等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既紧密交叉又紧密关联。因此,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也要不断地拓宽知识面,丰富文化内涵。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思维,还关系到一个人的信仰、价值和审美取向。具备丰富文化内涵的法官,定会对生命更加慈悲、珍视,更会对公平正义执着、信仰,也更会对弱势群体有发自内心的关怀和尊重。涉猎历史、艺术、文学等多方面的文化,会潜移默化的引导法官的行为。裁判一个案件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有鉴别真假的文化智慧,强化自己的文化素养,只有受文化的熏陶,才能真正的使得基层法官加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一个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法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彰显公平正义理念和高尚人格,其裁判也会更具人性,从而使得审判工作更符合人民的习惯和利益,让个案中的当事人更加信服,这不仅可以促进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对法律的信仰,还能使裁判达到净化一方心灵,感召一片灵魂的良好效果。

  四是要具备很强的协调应变能力。个案的协调处理是坚持原则和能动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在现代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稳定的特殊群体。其综合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法律是不变的,至少在它的有效期间内是这样,然而案件却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法官,适用法律不能教条,要从实际案情出发,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出发,决不能千篇一律,比如针对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强调在调查取证上的法官中立性,一般不主动依职权去调取证据,而事实上,很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或者双方证据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推翻对方证据,根据案情又无法准确判定举证责任到底属于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再继续保持消极被动,必要时就应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更好的查明事实,处理纠纷。在实行当事人举证的当前不能忽视实体结果对利益当事人的影响,由于部分当事人忠厚、憨直,收集证据意识不强,往往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而将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为此,个案法官应根据案情引导当事人举证,给予必要的时间,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当事人出现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的情形下,及时启动法官的调查取证权,保证事实的查明。一个合格的法官不能轻易适用举证责任裁判规则裁判案件,否则会人文地放大社会不公,导致社会中忠诚老实的人“吃亏”,进而产生极坏的社会导向,并引发、激发社会矛盾。社会进入转型期,大量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一个合格的法官除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法律事实,依法裁判外,还要善于抓住矛盾节点,化解容易激化矛盾的苗头性倾向,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和法律释明工作,并发扬巡回、流动审判方式,不拘形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对重大、易激化群体性矛盾的案件,要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防止重大事件发生。正确面对媒体,及时澄清不实报道,不逃避、不苟同。

  成为新时期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如上种种素养和能力,但案件事实多变,法律层出不穷,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还需多处修炼,正如贺卫方老师所言“好的法律人应为博雅之士”。

然而,于一名法官而言,在终身追责与责任豁免还未细化对接,司法是应控制还是应信任未有定论之际,要成为新时期一名合格的法官,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同志应上下而求索。

(吉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官小、向上)
来源:吉首法院
责任编辑: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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