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至6月14日,永顺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奔赴浙江省余姚市,执结了6起系列案。其中4起执行完毕,2起撤回申请达成和解。
这六起执行案件均源于一起被继承人债务继承纠纷。据了解,被执行人彭某华的父亲彭甲红在河南省焦作市游玩时,因呼吸衰竭于2016年12月30日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18天后出院,共花住院费79643.7元。期间,被执行人彭某华与申请执行人之一的谢某君发生争吵,便带领其妻石某某、兄弟彭某宇离开医院。后其父彭甲红在包车从河南回永顺的途中死亡。彭甲红因故去世后,被执行人彭某华作为法定继承人,独自继承了属于彭甲红个人所有的保险理赔金106000元、大病医疗救助款4000元及变卖小轿车后获得的价款3000元。而其父彭甲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从河南回永顺的包车费等共计9万余元均由彭乙红、彭武甲、彭某胜、彭武乙、彭武丙、谢某君等6人支付。据此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彭某华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其父所负担的债务共计95500余元。
因彭某华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6人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永顺县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浙江省余姚市寻找被执行人。经调查得知,彭某华的母亲已在余姚市某乡镇定居,彭某华随母亲居住,但住地较为偏远,寻找起来需费一番周折。其次是彭某华和申请执行人们虽为亲属关系,但不睦已久。介于以上事实,执行干警迅速与当地法院联系,请求协助。6月14日上午,在当地法院执行局协助下,永顺县法院执行干警在余姚市某镇其定居处找到了正在熟睡中的被执行人彭某华。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工作,被执行人始终以无财产以及与申请执行人们关系不好为由,拒绝执行。
见状,执行干警遂将其拘传至余姚市法院。随后,执行干警们分头作战,一边和申请执行人们寻求和解,另一边继续与被执行人周旋,寻求突破。在掌握了被执行人彭某华只有23岁,年纪尚轻,且孩子尚小的事实后。执行干警软硬兼施,一方面反复从维护小家和谐的角度做起工作;另一方面,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面对着家庭可能破裂和司法拘留的双重压力,14日晚,被执行人委托家人筹得66725余元执行款,并将其汇入执行案款专户,4案得以执行完毕。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另外2案的申请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书面承诺分期履行偿还。2人撤回申请,达成和解。6案得以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