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法院网湘西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法院动态
【见证执行】湘西中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司法拘留没商量;家中搜查发现枪支,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作者:周法  发布时间:2018-07-03 09:26:52 打印 字号: | |
  • 开锁师傅打开被执行人家门
  •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向被执行人李某耀宣读搜查令
  •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被执行人李某耀家中依法搜查
  •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被执行人李某耀家中依法搜查
  • 州政协委员在执行现场见证搜查
  • 在被执行人家中搜查出仿制手枪1支,制式子弹7发
  • 在被执行人家中搜查出的物品
  •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向被执行人李某耀宣读司法拘留决定和罚款决定。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在执行现场见证执行
  • 将被执行人李某耀带离住处,押送至拘留所
  • 对被执行人李某耀实施强制措施
  2018年6月28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某耀司法拘留15日,罚款3万元。这是6月21日以来,该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第2名被执行人。湘西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在执行现场“零距离”见证了本次执行活动。

案情简介:

 据悉,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耀、罗某芝、贺某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耀、罗某芝夫妇一直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耀、罗某芝夫妇从凤凰县某单位获得收益980万元。为规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耀、罗某芝夫妇两人将该款汇入其女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经开区支行账户,并支取完毕,造成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完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被执行人李某耀拘留15日和罚款3万元。

执行现场速递:

 被执行人:没带家门钥匙。

 执行法官:见招拆招,专业开门。

上午10:40,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李某耀、罗某芝夫妇的住处,被执行人李某耀说没有带家中钥匙,没办法开门进入家中。该院执行法官当场联系开锁师傅,打开被执行人李某耀的家门。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搜查、司法拘留、处以罚款。

上午11:14,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向被执行人李某耀宣读搜查令。

上午11:14—11:50,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被执行人李某耀家中依法搜查。州政协委员在执行现场见证搜查。

 在被执行人家中搜查出仿制手枪1支,制式子弹7发。对李某耀和罗某芝涉嫌拒执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该院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午11:51,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向被执行人李某耀宣读司法拘留决定和罚款决定。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在执行现场见证执行。

上午11:53,对被执行人李某耀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中午12:04,将被执行人李某耀带离住处,押送至拘留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声音:

 声音一:这次通过零距离见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我们了解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容易,为了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执行干警确实做出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努力。

 声音二: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往大了说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往小了说,也是维护了他们自己成其为人的尊严。

 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有助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大“见证执行”和“公众开放日”活动的力度和广度,让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周法

友情链接

辖区法院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我们

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人民南路110号 邮编:416000 信访接待电话:0743-8756654 法官违纪投诉中心:0743-8756608 值班电话:0743-8756600 传真:0743-87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