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西自治州保靖县一残疾人田某收到了最后20万元的赔偿款,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表示了感谢。据悉,该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沟通方式,促进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1日上午9点,被告王某、向某夫妇雇请原告田某从货车上下水泥,田某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头部着地、当场昏迷,因伤情严重,到保靖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又相续转入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由被告王某、向某先后垫付了31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两被告便不再支付。2017年6月11日田某出院,瘫痪在家,生活也不能自理,王某、向某对其不闻不问,田某无奈将王某和向某告上法庭。
2017年5月27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田某各项经济损失84399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某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田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夫妇系亲属关系,而田某的伤残等级应达到一级伤残,考虑到该案目前所要执行的案款仅仅是赔偿田某在住院期间的经济损失,而其后续的医疗费、护理费、务工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等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田某今后很有可能会围绕这一系列的问题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进一步消除纠纷隐患,执行法官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通过执行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由王某、向某一次性赔偿田某医疗费(不含已经预付的31万余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共40万元。
由于执行和解权限仅是对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84399元,遂提议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建议内容走民事诉讼程序。
2017年9月29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该案,并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其中20万元被告王某、向某当庭付清[含之前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84399元],其余20万元定于2018年6月29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全部减免。
执行干警在案件中通过成功调解,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免去了司法鉴定过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该院执行干警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的工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