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湘西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进行执行结案,为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王某兑现到位了百万元赔偿款,剩余款项将分期予以支付。
2016年8月16日下午,申请执行人王某从被执行人杨某龙、杨某亚的药店走出来,当时药店正在装修期间,未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王某从药店出门往被执行人向某芝、杨某芳经营的服装店经过时,服装店的广告牌与药店的广告牌的木质底架垮塌,将原告砸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
泸溪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后法院判决药店与服装店向王某履行赔偿费用199万余元。被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依法审理,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除已支付的10万元医药费外,被告方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泸溪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案件后,针对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和态度,积极与申请执行人、4名被执行人沟通协调,通过将法律、道理、情理、理性、责任“五位一体”执行方法贯穿该案始终,合理实施申报财产令、查封、拟拘留、拟拍卖等执行措施,为当事人深入分析利弊,多方疏导协调,最终,依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了“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 两年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顺利地为被执行人王某兑现到位115万元赔偿款,其余部分将分期履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