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泸溪县法院执行局仅用5天时间,便顺利执结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10万余元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在泸溪县承建工程,申请执行人张某为李某垫资购买机沙并负责送货。2010年2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机沙款及运款共计26万余元,已支付15万余元,拖欠108900元未支付。后经张某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法院遂对该案作出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机沙款及运费10万余元。后李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曹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与远在广东工作的被执行人李某取得了联系,并向他讲明了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在李某拒绝执行的情况下,法官为其深入分析了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积极劝导其主动执行。然而,被执行人李某对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针对李某的强硬态度,法院依法对其实施了查封房产和冻结账户两项强制措施。措施一经发出,被执行人李某立即主动与法院联络,并委托其在泸溪的父亲向法院交付了10万余元案款,促使申请执行人的垫付款迅速得到了兑现,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