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三伏天里,骄阳似火。时间还没到9点,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们已经开始了一天的执行工作。他们来到了花垣县城城北大道的一栋房屋,就被告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进行强制腾房。
据悉,2016年5月,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同被执行人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姚某某将位于城北大道的一栋房屋租赁给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租期一年,租金103000元,于2016年6月一次性付清。在合同期内,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租金73000元,尚欠租金30000元。2017年6月1日合同期满后,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继续使用房屋,但并未支付剩余租金,一直拖欠至今。申请执行人姚某某遂于2018年3月23日诉至花垣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3日,花垣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姚某某与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租赁房屋,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某某支付房屋租金103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腾房,也没有支付所欠租金。经姚某某申请,花垣法院立案执行,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花垣法院遂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强制开锁进门实行强制执行,强制湖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出租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