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保靖:首次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司法拍卖起拍价
作者:彭诗、向辉 发布时间:2018-08-01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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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西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通过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以5000元每平米的首次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评估被执行人房产1581600元,成功降低执行财产处置成本。
今年3月底,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代位权纠纷一案指定由保靖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表示无力承担欠款,经申请执行人谢某申请强制执行赵某房产用于偿还债务,该院表示将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赵某位于吉首市步行街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7月4日,该院主持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被执行人赵某请求不通过评估公司,直接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起拍价,并表示,如法院拍卖成功,其愿意腾出房屋交付给竞买人并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以人民币5000元每平米为首次起拍价,评估价为1581600元,避免了传统的拍卖流程较为复杂、评估周期长、评估费用高、评估价格不确定等问题,降低了执行财产处置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执行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法院可不经评估径行依法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该院积极大胆尝试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网拍房产起拍价,在节约了时间成本及评估费用的同时,也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询价、委托评估、人民法院决定等方式确定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协商一致的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起拍价:
(一)双方当事人书面提交协商一致的财产价格,并提出以该价格或该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价格为起拍价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交财产价格,对方当事人书面予以认可,且双方同意以该价格或以该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价格为起拍价的;
(三)双方当事人就起拍价达成一致意见,执行人员将协商情况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财产价格及其起拍价书面告知已知其他执行债权人和优先受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