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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保靖:强化执行,为劳务受害者追回赔偿款2.3万元
作者:彭诗、向辉  发布时间:2018-08-10 15:35:01 打印 字号: | |
执行干警在门窗店找到被执行人彭某
  8月3日,被执行人彭某在被司法拘留第三日写下了悔过书,其母亲到保靖县人民法院当即缴纳了2.3万元执行款,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顺利执结完毕。

  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告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某在彭某的门面为其加工铝合金、不锈钢,不慎在加工不锈钢时被机器砸断两根食指,入院治疗六天后出院。后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6515元。

  法院依法审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彭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15000元。彭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在2018年2月支付了7000元款项后,余下的一直未履行。2018年3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7日,法院依法向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彭某5日内向该院进行财产申报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彭某并未履行,并玩起了“失踪”,门面转让他人,打其电话不接。

  “欢迎致电某某铝合金门窗店...”8月1日,执行干警再次拨打被执行人彭某的电话时,在其电话等待铃声中发现了重要线索,被执行人很可能重新开了一家铝合金门窗店,而该某某门窗店便是其藏身之地。执行干警快速通过网络查找到该门窗店位置,为了抢占先机,立马导航驱车前往花垣县该门窗店,果然发现了被执行人彭某。

  当天下午,被执行人彭某被带至保靖县人民法院,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8月3日,彭某请求法院谅解,深感愧疚写下悔过书,并让其母亲到法院缴纳了2.3万元执行款,法院遂对其依法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诗、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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