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据悉,2014年6月3日,田某某搭乘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相向行驶的龙某甲驾驶的无牌照轻型货车会车,因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靠右行驶,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驾驶摩托车失控翻车后向前滑行,至龙某某、田某某倒地后与龙某甲驾驶的无牌照轻型货车相撞,龙某某、田某某受伤,后田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龙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龙某甲、及其父亲龙某乙二人赔偿30000元,另外,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支付了田某某全部医疗费8000余元。后双方就事故赔偿费事宜发生矛盾纠纷,田某某家人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花垣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龙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龙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龙某甲尚未成年,故由龙某甲及其父亲龙某乙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83563.35元。因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已赔偿了38000元,故判令被告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563.3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迟迟未支付赔偿金,原告遂于2017年11月16日向花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执行人员组织协商,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每个月月底之前支付1000元的分期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却逾期未按协议支付赔偿款,且对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措施表示不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花垣法院对被执行人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移送拘留所执行。
被拘留后,被执行人龙某甲、龙某乙父子二人才意识到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一边主动联系家人积极筹款,一边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采取拘留措施一天后,被执行人龙某甲、龙某乙的家人交赔偿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主动放弃15563元赔偿款的执行申请。
当天,花垣法院及时将收到的赔偿款30000元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根据龙某甲、龙某乙积极想办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和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悔过态度,依法为其办理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手续。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