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午10点,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驾驶一辆私家车停在了该县水电公司宿舍小区内,立即派出执行干警前往扣押。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2012年7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王某某依法偿还杨某某借款3.8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执行法官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陷入了僵局。
16日上午,申请人杨某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夏利牌小轿车,便第一时间向法院报告,该案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火速赶到小区对申请人举报的车辆进行核对确认。经确认车辆确系王某某名下车辆后,执行法官当即决定依法对车辆予以查封,执行干警将车开至法院贴上封条,并通知王某某需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
申请人杨某某在执行现场见证了法院的执行过程后,对执行法官说:“向法官,今天跟你们一起经历了你们的执行工作,体会到了你们工作的不容易,也感受到了法院攻坚‘执行难’的行动力。法院决胜‘执行难’不是一句空话,是实实在在在为老百姓做事,我们老百姓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