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司门面已被法院查封,仍出售给他人,经营法人周某敏自以为不算什么,殊不知已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日前,周某敏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十万元。据悉,这是该院首起审理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周某敏,系湘西自治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金某、邓某涉及480多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宣判后,该公司一直未还款。2016年9月22日,金某、邓某向保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依法对该公司21个门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因该公司商业城工程资金短缺,被告人周某敏在明知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授权该公司将已经被保靖法院查封的21个门面中的15个门面进行出售并签订了商品房出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12.7545万元。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敏被保靖县公安局进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敏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21日,保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受害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取得谅解,并积极提供财产刑的执行保障,可以从轻处罚。8月27日,保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敏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缴纳罚金。目前,案件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