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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泸溪:传统婚约闹纠纷 法院判决返礼定纷争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18-09-29 14:53:3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按农村婚约习俗送彩礼定婚的现象还存在于部分县城和农村,尤其是在偏远山区,这样的传统习俗氛围更浓。近日,来自泸溪县农村的两个家庭就因一起传统婚约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后,法官对案件作出了酌情返还彩礼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2018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当天,原告父母便送给被告及其母亲见面礼共计10000元。尔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交流。后经原、被告双方父母商量,确定彩礼为148000元和“三金一钻”,并同意彩礼收到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原告将彩礼送到了被告家中。随后,原、被告到医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发现被告患有某传染疾病,原告遂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一钻”。

  县法院接到案件后,由民商事第一合议庭庭长印家武承办该起案件,并于8月14日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上,双方当事人就起诉、答辩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当庭举证质证,以及发表辩论意见。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彩礼范畴,及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多少。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本案中的148000元礼金和“三金一钻”属于彩礼范畴,而双方父母给的见面礼、打发的现金属普通赠与行为,均不属于彩礼。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对被告今后谈婚论嫁或多或少带来一定影响,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作出了被告予以酌情返还彩礼共计100000元的决定。8月15日,法院判决,由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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