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泸溪法院依法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发现在互联网“闲鱼”App上购买二手商品有一个漏洞,即交易完成收到货后,可以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款退货,然后在退款退货页面不选择“退货退款”选项,而是选择仅退款选项,趁对方不注意点击确认后,退款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退还,货不退回。同年9月初,被告人熊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利用这个漏洞实施网络诈骗,三被告人商量好选择离家比较近的泸溪县武溪镇白沙城区实施诈骗。后三被告人用在网络上购买的注册好的“闲鱼”账号,购买了大量的二手苹果牌平板电脑,最后诈骗得平板电脑34台,共计价值人民币98454元。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采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