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中午,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交到了执行人员手中,并表示愿意以车辆拍卖价款兑现案款。
图为执行人员开展执行敦促工作
李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应在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现金377679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没有主动履行,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位于怀化市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和大众车一辆,具备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释法析理,督促张某某履行自己的义务。今年1月,县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某名下房产,但因张某某一直在外地,车辆未能扣押。通过电话、短信多次沟通,耐心劝解,张某某表示愿意将车辆交至法院进行拍卖,用于兑现申请人的钱款。22日,执行法官前往怀化市,在多方协助下,对张某某名下车辆实施扣押。在扣押现场,张某某起初持有抵触情绪,不愿交出车辆钥匙。执行法官释法析理,耐心劝说,既讲明法律规定,又讲清处世情理,最终使张某某转变了认识,主动将车辆钥匙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中,为案件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目前,案件中车辆正在进行拍卖程序,先行拍卖成功后,县法院将及时兑现案款,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泸溪法院将继续践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理念,合理选择执行财产,灵活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