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被执行人戴某主动向法院执行局交出房屋钥匙,将争议房屋完整归还给申请人付某,一起物权纠纷案十日内执结。
申请人付某与被执行人戴某物权纠纷一案始于戴某给案外人周某借钱。周某向戴某借款并写下保证书,承诺无钱还便以自家房屋作抵押,后因无力还钱周某现已“失踪”,戴某凭据保证书强制入住周某现居房屋。戴某未曾留意房屋所有权实情,入住后发现自己“占错房”,得来一纸诉状。
判决查明,周某与邻居付某互换了房屋使用权。周某同时向多人借钱,因无力还钱早已将自家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其他债主,戴某现下强行所占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付某。付某得知自己房屋被占,私下与戴某沟通,多次协商无果便将戴某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戴某无视生效裁判迟迟未履行,付某申请强制执行。
图为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
“我是不会搬的。”被执行人戴某激动地说道。执行人员请戴某进法院,待其冷静下来后,采用情理相融的方式,分别站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角度向戴某详细解说了当前的情况,结合强制腾房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戴某拒不执行的利弊。“我只认保证书上的,你们找不到姓周的,拿不到钱我不搬。”被执行人戴某寻找周某讨债无果,将追债行为及抵触情绪转移到申请人付某和执行人员,出示保证书迂回拖延,抗拒执行。
执行遭碰瓷,情理道不清。为保证申请人权益,提高执行质效,执行局二团队采取正面施压策略,分头派人查询戴某名下存款,向其送达冻结裁定书,冻结其银行卡余额十万余元。在依法送达预处罚通知书、张贴腾房公告后,限其五日内搬离争议房屋,并打扫好卫生,交付钥匙。执行人员依合法程序告知戴某,如若仍不履行,则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移交拒执犯罪等法律制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次日清晨,戴某主动打电话给执行人员,表示其愿意搬离争议房屋。虽然戴某主动搬离房屋,但其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院依法对其罚款五百元人民币。
民事纠纷反映民情,打击挑战法院执行底线、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是破解行为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内容。泸溪法院执行局贯彻为民服务理念,坚持情理结合办案,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保证司法公正权威和执行严明的最优执行方案,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