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由泸溪县公安局、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泸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泸溪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审理。来自社会各界的公众代表共80余人到庭审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受他人邀约先后在古丈县从事假烟生产管理,在泸溪县负责厂房选址、购买二手制烟机、运货车辆,以及雇佣他人生产假烟等,生产伪劣卷烟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6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州、张某坤甲、张某坤乙、罗某、李某、张某辉伙同或受雇于被告人陈某在泸溪县,生产伪劣卷烟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39万余元。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辉受他人指使实施报复行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砸毁,并在车内丢弃死鸡及鸡血以示恐吓,后获得5000元报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和烟草专卖制度,生产伪劣卷烟尚未销售,货值金额46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辉、张某州、张某坤甲、张某坤乙、李某、罗某生产伪劣卷烟货值金额139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告人张某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量刑建议。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