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石兴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州纪委监察委干部、县纪委监委干部、县法院部分干警到场旁听。
公开庭审宣判现场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石兴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14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务49.7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35.94万元,数额巨大。
纪委监委干部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石兴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同时出示被告人石兴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石兴和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经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充分评议后,继续开庭并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石兴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缴的赃款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随案查封、扣押的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石兴和退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该案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具有告诫警醒作用,这一“活教材”让政法干警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也让公职人员感受法律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