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在凤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当事人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龙某雄与被告龙某仙于2014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7年10月1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婚礼当天,原告给付被告龙某仙彩礼15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感情出现问题,自2019年年初开始分居至今。2021年4月12日,原告龙某雄诉至凤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龙某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财物共计24万元。
原告写收条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龙某仙及其父母不承认收到彩礼、财物等,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果。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龙某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0000元。宣判时,承办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内容,详细向当事人说明了判决的事实和依据。
判决书送达给被告龙某仙及其父母后,被告龙某仙的父母主动来法院,要求履行该案给付义务。承办法官告诉龙某仙的父母,因案件未过上诉期,不确定原告是否上诉,可待案件生效后再履行义务。
收条
后原告未提出上诉,被告龙某仙父母再次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履行义务。2021年7月9日上午,原告龙某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将到法院处理相关事宜,请承办法官帮忙联系被告。当天下午,被告龙某仙父亲向原告返还了彩礼50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凤凰县人民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