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盗窃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应依法予以惩处。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6日,被告人莫某窜至泸溪县合水镇场上,趁赶场人多、被害人舒某不备,将舒某背在身后的斜挎包拉开,将包里的1500元现金盗走。同年3月3日,被告人莫某再次窜至泸溪县合水镇场上,以相同的方式盗走现金1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现金财物共计人民币3100元,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