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应该严厉惩处。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州、张勇某、张艺某、罗某林、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蔡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到古丈县制造假烟并承诺给陈某某每月15000元的报酬,陈某某答应后,遂参与制造假烟,查获的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卷烟辅料价值人民币89888.86元。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州、张勇某、张艺某、罗某林、李某、张某辉在泸溪县选址再次制造假烟,缴获的烟丝、卷烟纸、滤嘴棒、散装烟支价值为 884823.84元。2015年3月3日,受他人邀约,被告人张某辉等人将与朋友有矛盾的被害人张某武的私家车损毁,并进行恐吓,后共同收受报酬5000元。经鉴定,损毁的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为33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州、张勇某、张艺某、罗某林、李某、张某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七被告人分别具有犯罪未遂、主犯、从犯、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