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令群众深恶痛绝,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批发部,谎称家中办事,要购买烟、酒、饮料等物品,并要求被害人将以上物品送到指定地点。货物送到后,被告人李某谎称去家里取钱,将27条精品白沙香烟先行抱走, 之后再未出现。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以相同的方式,骗取19条黄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两次骗取的香烟总价为73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