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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7-27 08:38:03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离异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学习、心理、成长等实际需求,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处理父母的婚姻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视实际情况予以判决。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为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女儿正处于学习重要阶段的实际情况,和谐、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其学习和成长,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相识交往,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在双方感情未得到修复,再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原告带收养的女儿与被告一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使夫妻感情处于破裂的边缘。但原、被告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之间多一点包容和信任,珍惜并用心经营这个家庭,夫妻感情可以修复,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原、被告的女儿正处于学习中的重要阶段,需要和谐、完整的家庭环境。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离婚纠纷指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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