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合同契约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建房款433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有意将自己建房的人工部分承包给原告,双方通过协商,由被告自己出建材,原告负责组织人工建设,单价为270元/平方米。建房完工后,除施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钱25000元之外,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建房余款43300元。之后,经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建房前,口头达成了协议, 应当认定原、被告成立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建房义务,且原、被告先后于2018年9月4日、2019年3月28日进行了房屋验收及结算,双方均已签字确认,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拖欠的建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