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债务人拖欠钱款后,选择刻意躲避债权人,使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仍可以缺席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为维护公正有序的民间借贷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偿还原告李某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多年前,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私交尚好。2009年开始,被告多次以帮助亲戚的名义从原告处借款。2012年2月12日,双方经结算,确定借款金额共计1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半年后,被告挂失了银行卡,同时开始躲避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寻找,均未实现债权。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分期还款协议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全部借款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