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非常普遍,但一方认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为维护夫妻之间的良好感情,倡导家庭和睦、夫妻和谐,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经网络聊天相识自由恋爱。201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为小孩及其他琐事发生过争吵。2020年11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尔后自愿结婚且已生育一女孩,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为小孩及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其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如能够共同经营家庭,多沟通、交流,改正各自不足,做到相互体谅,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其夫妻感情虽有裂痕,尚有修复的可能。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