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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7-27 09:27:04 打印 字号: | |

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通过电话接到他人想购买冰毒的要求,并在电话中约定了冰毒的交易地点。当日,在吉首市木材公司旁、泸溪县潭溪镇一路口处,被告人郑某分别将两包0.3克的冰毒送给他人,并收取现金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二次,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郑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即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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