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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一方违约 判令兑现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7-27 09:30:28 打印 字号: | |

合同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履行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被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将判令限期兑现。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合同纠纷,为维护公正有序的契约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赵某限期支付尚欠原告顾某的赔偿款1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8日,被告驾驶车辆行驶在一车道上时,为避让对向行驶车辆,撞向道路左侧铺设好的脚手架及施工设备,造成原告物品损失。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施工设备的修理费23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赵某给原告顾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对余下18000元至今未给付。

法院认为,案件系因履行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案由应定性为合同纠纷。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如数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尚欠赔偿款18000元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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