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买卖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货物,另一方却拖欠货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利息。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合同约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孙某货款及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09年开始与原告合作做茶油生意,原告为被告在辰溪茶油基地收购茶油供应给被告,每次没有付清茶油款,2010年6月7日结算后,被告所欠原告油款6000元,并打有欠条。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件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茶油,被告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款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法律予以保护。被告于2010年6月7日就所欠货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明被告已收到了原告的茶油。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6000元及要求被告自欠款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案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