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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为当事人追回拖欠货款16万余元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7-27 09:46:32 打印 字号: | |

买卖合同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却没有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供货方诉至法院。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维护有序公平的买卖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某公司限期向原告钟某支付货款1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某公司因建设项目需要,在原告钟某处购买水泥,并出具了欠条。工程完工后,原告曾多次催要水泥货款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钟某虽未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且未提交原始的送货依据,但其提交的以被告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名义出具的结算单(欠条)及被告某公司提交的项目费用内容中均记载水泥款确认金额,可认定原告供货事实客观存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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