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承揽加工制作物品后,加工制作费却未全款支付,从而引发纠纷,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泸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通过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黎某委托原告郑某为其加工制作水晶天鹅、菱形水晶等影楼后期产品。原告每次按照委托要求为其加工制作,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9月止,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制作费,共有6万余元加工款未付。
综合审判庭法官谢兴武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矛盾焦点和被告黎某的支付能力,认为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遂通知当事人来到法院参加协商工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承揽合同关系及拖欠的加工制作费无异议,但被告表示自己支付能力有限,希望原告能够宽限支付期限,使劝导工作陷入僵局。随后,谢法官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开始尝试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谢法官向被告分析了案件中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并进一步讲明了其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将有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同时,谢法官又从情理的角度,向被告介绍了原告的家庭收入情况,从人情道义上促使其产生了义务感。最终,通过法官劝导,原、被告达成和解,双方协商一致,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案件以撤诉结案,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较普遍的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