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小偷盗走电动车辆电瓶的情形不少,这样的事令广大群众深恶痛绝,为了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法院也会对盗窃者依法予以处罚。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在湘西州泸溪县浦市镇实施盗窃行为,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43个,价值人民币5574元;期间被告人李某又在怀化市沅陵县麻铺镇一超市内盗窃14条香烟及26包散装烟,价值人民币28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8419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