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4月份的时候,被告人郑某的一个微信名为“芒果刺客运营团队”的微信好友提出以120元一张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收购实名制手机卡用做群发短信推广信息。同年4月,被告人郑某分别邀张某、邓某到泸溪县浦市镇电信营业厅、移动营业厅,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实名办理手机卡,并以100元一张的价格将两人本次办理的手机卡收购,连同自己本次办理的手机卡共计20张,通过快递邮寄给微信好友“芒果刺客运营团队”提供的云南省某收货地址,获转账支付 2400元。同年4月,被告人郑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邀约他人实名办理手机卡共计34张,并邮寄收款。被告人郑某先后三次出售手机卡共计54张,从中非法获利1630元,间接造成6人被不法分子诈骗共计人民币258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实名电话卡的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非法获利人民币1630元,且间接造成6人被不法分子诈骗共计人民币258500元,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