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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借款遭拖欠 判决令支付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8-06 08:26: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维护规范的民间借贷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褚某3.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8年1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期限一个月,违约金为10%,原告于当日提供了3.6万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魏某署名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履行合同的借款本金为3.6万元,因此被告魏某对借款负有依约返还义务。借款后,被告没有如约按期偿还借款,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3日至2月13日,违约金为10%,不具合理性,应按贷款市场利率计算。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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