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郑某在吉首市购买了一把射钉器、200颗射钉弹及一根钢管,然后在网上购买了枪管固定器、枪托等配件,将射钉器改装成了枪支,用于驱赶野猪、鸟儿等动物,避免庄稼被动物破坏。经鉴定,送检的发射器具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