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李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魏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在道路上行驶,在一十字路口时,与沈某停在路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经鉴定,送检被告人魏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3.5644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