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让相对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男子就自身损伤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法院支持。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减去同案被告吴某支付的费用,实应支付原告周某赔偿金计人民币2.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原告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相对方向的被告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占道行驶,为了避免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原告周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事实和双方的持证情况,认定原告周某和被告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对造成原告周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原告周某和被告吴某应共同承担,即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