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醉酒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顾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1月27日晚,被告人顾某与他人酒后在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顾某从茶几上取了无号牌凯迪拉克轿车钥匙。随后被告人顾某驾驶该车辆至某一路段时,将路边的树碰断,造成凯迪拉克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顾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顾某静脉血样中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6.7564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车主谅解,并赔偿了绿化带补植树费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