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对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泸溪县禁猎区以放置猎套铁夹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捕获猪獾(俗称:聋猪)1只。2021年 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再次在相同地点以同样的方式捕获猪獾1只。捕获的2只猪獾陆续被被告人李某屠杀并脱毛处理,部分猪獾肉被食用,剩余部分保存于其家冰箱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