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某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路的被害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刘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95.0055mg/100ml。经鉴定,高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应从重处罚,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