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醉酒再犯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曾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饮酒后且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城区某一餐饮店外准备驾驶自己的一辆无号牌蓝色女式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家中,在移动摩托车过程中,将李某停在旁边的一辆摩托车碰倒在地,双方发生纠纷,李某报警。经鉴定,送检的曾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2.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其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