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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泸溪法院:偷盗山羊牟私利 判令三人领刑罚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21-08-23 10:22: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被告人冯某、陈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储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初,被告人储某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要陈某帮其弄几只羊,并承诺以20元每斤的价格进行收购。被告人陈某遂邀约被告人冯某去偷羊。当晚,二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前往泸溪县潭溪镇小能溪村被害人周某的羊圈外,采取被告人陈某进入羊圈,用手捂羊鼻致羊窒息死亡后将羊拖出羊圈,由被告人冯某在羊圈外接应的方式,共盗窃八只羊。后被告人冯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储某送来的八只羊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经认定,被盗的家养山羊合计人民币151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八只羊,价值共计人民币15120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储某明知向其出售的羊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4400元,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分别具有认罪认罚、主犯、自首、立功、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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