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互谅互让,才能保持和睦的邻里关系,如一方刻意阻碍通行,便会引发矛盾。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为了维护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原告周某、吴某自行恢复涉案码头,被告郑某、王某赔偿恢复涉案码头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吴某与被告郑某、王某系邻居,原告房屋位于被告责任田的斜上方。被告责任田旁有一田坝供通行所用,原告房屋前有一码头连接原告屋前平场与被告责任田田坝。2020年3月,被告将房屋前部分责任田用水泥进行硬化,并私自拆除了原告的部分码头,由此引发相邻纠纷。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私自拆除码头,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对该损失被告均应当承担责任。案件中,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责任田斜上方,原告为方便通行修建了码头,该码头已修建数十载。多年来原告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直从该码头经被告责任田田坝通行,且并不影响被告的生产、生活。故对于原告要求恢复已被损坏的码头便于通行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如果责令被告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一旦被告不履行义务,不便于判决的执行,所以确定由原告自行恢复码头,恢复费用由被告赔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