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为了传递正确的家庭观念,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判决驳回原告蒋某变更婚生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蒋某与被告沈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走入婚姻,双方共生育两个女儿。2019年,两人离异,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被告爱打牌、赌博,家庭经济条件差,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婚生女随被告父母仍在原居住地租房居住生活至今,生活及居住条件并无改变,亦未发生影响小孩身心健康的事实;原告至判决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继续抚养小孩会影响其身心健康以及原告抚养小孩更能使小孩健康成长,且如果将双方婚生小孩交给原告抚养,会改变小孩原有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小孩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以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